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3-23 信息来源: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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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管控区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靖政发〔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林边秸秆防火分区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应急火灾防治联〔2026〕22号)要求,切实强化林边秸秆火源管控,保障森林资源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森林防火区、管控区的划定范围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森林防火区范围:林缘平地30米(25度以下)、坡地50米(25度以上)以内的区域。
(二)森林防火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高压线”。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生产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秸秆须彻底离田或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森林防火管控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森林防火管控区范围:防火区外缘至林边平地100米、坡地150米以内的区域。
(二)森林防火管控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缓冲带”。允许在低火险时段经审批后,严密组织秸秆计划烧除活动。烧除活动须严格执行“报告、组织、看护、救援”全链条管理要求,落实“农户+”旁站式看护,确保安全。
三、铁路、公路周边管控要求
铁路、公路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林边秸秆管控,按照《吉林省202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中重点区域“1公里”的要求执行,从严管控。
四、其他事项
各乡(镇)、村(屯)要立即组织开展防火区、管控区实地勘界,建立地块台账,明确网格监管人和看护责任人,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知》(靖政发〔202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初审:刘乃瑜 复审:周游 终审:高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