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31   信息来源: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靖宇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靖宇县第十九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靖宇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16)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县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 (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具体评审业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省内公开招标产生并与财政评审中心签订框架协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凡是投资直接费用在30万以上(含30万)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须参加评审;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含装修、维修)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通知;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配合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所需资料全部交付评审中心;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评审通知要求,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相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报送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五)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评审机构提出的初步评审意见为基础,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书;
  (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评审报告;
  (八)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九)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立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双方签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项目承建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5日内,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本着先验收后评审的原则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项目决 (结)算;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将财政部门的评审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竣工决算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预算总价的80%以内,其余部分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清算。
  第十四条 财政跟踪评审员对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至项目评审结束。各项签证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同时告知财政跟踪评审员,才能作为结算依据。未告知财政跟踪评审员所确认的工程造价签证无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靖宇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1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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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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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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