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9 信息来源: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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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靖宇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靖政办发〔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为进一步统筹协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公平、公开、公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审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金正学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李道庆 县财政局局长
迟润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
刘 辉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魏同波 县公安局政委
王耀东 县民政局局长
崔 弘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刘向民 靖宇镇镇长
尹发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二、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比对工作,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做好中央、省财政对租赁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和资金监管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不动产信息和林业棚户区改造人员信息比对工作,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县公安局:负责对死亡人员信息及车辆人员信息比对工作,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县民政局:负责对低保户、低收入群体信息比对工作及低收入群体确认工作,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信息比对工作,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工商注册人员信息比对工作,并反馈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靖宇镇:(社区)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7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社区上报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转民政局;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审查意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或领取租赁补贴,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政府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相关负责同志要坚持靠前指挥,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全力落实工作任务,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二)要强化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要提升成效。各部门要把提升改造成效作为重要目标,在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切实提升居民满意度。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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