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19   信息来源: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托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靖宇县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托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宇县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托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养老、托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思想

  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扩大养老和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公共服务供给结构更加合理,社会参与更加积极,保障机构更加完善,服务质量与水平不断提升,基本实现养老和托育服务付费可享、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

  (一)养老方面。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的有效合作新模式,医养深度融合,力争实现“三提升”“两下降”“一满意”的目标。“三提升”是普惠性养老床位数量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两下降”是通过土地、金融等多种政策组合支持,推动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下降,服务价格下降;“一满意”是让更多老年人受益,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二)托育方面。建立和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逐步规范本地区托育服务市场;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合理规划托育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三、基本原则

  政府在做好政策制定、规划引领、环境营造、监管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扩大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推动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优质化。

  (一)普惠导向。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的项目,工薪阶层能够购买方便可及的养老、托育服务。

  (二)自愿参与。鼓励有积极性的、有实力、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申请。

  (三)公开透明。进行企业遴选、合作协议、服务内容、价格目录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竞争择优。优先考虑积极性高、规划科学、实力雄厚、项目优质、诚实守信的企业。

  (五)规范管理。明确建设、运营和监管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过程规范,监管到位,确保项目平稳运行。

  四、政府政策清单

  (一)养老方面。

  1.土地政策。

  (1)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托育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可优先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2.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4)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登记机关同意后,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5)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6)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3.财税补贴政策。

  (7)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8)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9)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部分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经权力机关批准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4.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2)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13)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14)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15)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6)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17)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出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18)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19)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20)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二)托育方面。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5.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6.经权力机关批准后,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7.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8.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婴幼儿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经上级职称评定部门同意,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10.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11.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12.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可优先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1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14.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15.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五、企业责任清单

  (一)养老方面。

  1.确保将政府提供的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2.确保将政府提供的物业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运行情况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督。

  3.提供约定数量的床位用于普惠性公益性养老用途,在维持合理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其床位价格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挂钩,建立价格CPI等因素变化的调整机制,并接受政府价监部门的监管。

  4.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床位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并到政府价监部门备案。

  5.养老床位长期持有经营,不对外分割销售,不以办理会员卡、发行金融产品等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6.通过自营或者联合服务型企业,开展面向周边社区居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7.严格遵守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防范各种骗保行为。

  8.通过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以及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约等方式强化医养结合能力。

  9.承诺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10.对接当地“时间银行”,接受志愿者来机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

  11.依法经营,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12.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资金投入,采取针对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13.协助地方政府建立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体系和分级照护体系。

  14.配合政府严格管理各类补贴的发放,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15.对于有自理能力的活力老人,可以享受本公司在全国各地布局的养老机构,在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可“候鸟式”交互使用。

  16.对本地区薄弱的公益性养老机构进行结对帮扶。

  17.为地方提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宣传等有关公益性服务。

  18.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养老照护服务专业化培训。

  19.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措施。

  (二)托育方面。

  1.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2.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3.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4.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城市政府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5.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 执行。

  6.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7.强化诚信建设。

  8.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9.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10.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11.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家庭保育支持体系。

  12.丰富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

  13.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14.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托育服务或家庭托育咨询。

  15.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16.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

  17.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促进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托育专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统筹协调。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各领域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二)加大政策扶持。坚持政府主导,着力加大土地、规划、金融、财税、消防、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托育服务业。

  (三)加强硬件支持与保障。保障养老、托育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硬件装备,建立网上巡查平台,做好信息数据对接和推送工作,支持养老、托育服务管理,指导养老、托育服务发展。

  (四)实施考核评价。将养老、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的诚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本《方案》各项条款,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条件下执行,如有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与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靖宇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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