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1-18   信息来源: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细化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和特情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一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无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或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家庭自身仍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是对家庭成员长期身患慢性疾病、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低保家庭;三是刑释解教刚出狱(所)短期无经济来源的帮扶救助;四是困难群众(低保、特困人员)的一次性取暖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支出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本年度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贫困家庭。支出贫困家庭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收入条件。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教育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2)财产条件。家庭财产情况符合靖宇县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条件。

  (三)特情救助对象。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给予特情救助。由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二、优化救助审批程序

  (一)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原则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非特困供养人员、非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对象,要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社会救助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信息核对系统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支出金额巨大、超过正常标准的特情救助,要精准的核算其支出情况,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三、明确临时救助起助线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合理确定。对于同一事由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原则上本年度内只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一)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刑释解教帮扶和困难群众一次性取暖救助的急难型救助对象,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原则上每人救助标准按1000元进行救助。

  (二)对家庭成员长期身患慢性疾病、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每人救助标准按不超过1000元进行救助。

  (三)因医疗、教育支出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城乡低保家庭起助线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自负费用低于1万元的,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给予救助;其他支出贫困家庭起助线为4万元以上(含4万元)。对符合支出型的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

  (四)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家庭和个人,原则上按1-5万元进行救助,具体适用以下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在保家庭,起助线为自付费用5万元以上,救助标准=自付费用×30%;

  2.城乡无固定收入家庭,起助线为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上,救助标准=自付费用×20%;

  3.城乡有固定收入家庭(退休和在职人员)。(1)家庭月收入低于4000元/每月,起助线为自付费用15万元以上,救助标准=自付费用×20%;(2)家庭工资收入高于4000元/每月,起助线为自付费用20万元以上,救助标准=自付费用×20%;

  4.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起助线或救助标准超过封顶线的特情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议定。

  四、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发放的工作。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指导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急难型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单次救助审批额度人均不超过1000元、户均不超过3000元。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中其它规定不变与本通知同步实施。

  

  六、本通知由靖宇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各乡镇每年度备用金下拨金额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各乡镇每年度备用金下拨金额

  根据各乡镇人口数、历年救助情况测算,现将各乡镇每年度备用金下拨金额,确定如下:

  靖宇镇:100,000元

  蒙江乡:50,000元

  龙泉镇:50,000元

  景山镇:50,000元

  那尔轰镇:50,000元

  赤松镇:50,000元

  三道湖镇:50,000元

  花园口镇:50,000元




(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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