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我县于2010年印发《靖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执行14年,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规范不相协调、操作性也不强。对此,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县实际,重新修定了《靖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健全农村治理体系,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定《办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
全文分为七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县、乡、村具体职责;第二章资金管理,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目管理以及审批程序,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支出的原始凭证手续要健全,需经办人、报账员签字,经村财务主管签批同意,村监委主任审核盖章,并经乡(镇)“三资”监管专职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入账,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不准入账。1.村集体经济组织3000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票据手续齐全后,经乡(镇)“三资”监管专职负责人审核后入账;2.村集体经济组织3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支出,需召开村“三委”会后,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履行“四议两公开”后再实施。支出票据经乡(镇)“三资”监管专职负责人审核后附乡镇审批单方可入账。第三章资产管理,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资产,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第四章资源管理,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四荒”等资源发包原则、程序和监管等内容;第五章审计监督,明确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农村审计人员,在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第六章责任追究,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理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税费改革中核定给各乡(镇)的村会计室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代管、统筹使用,各乡(镇)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靖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政府办)
初审: 复审:周游 终审: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