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7   信息来源: 靖宇县人民政府   收藏
《靖宇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政策解读

一、发文依据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吉林省建设厅等九厅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山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白山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靖宇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

二、发放范围

采暖补贴发放的范围: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三、计算方法

按照我县职工收入水平、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县采暖补贴发放方法为:

职工月补贴额(元)=〔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75%〕÷12

热价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标准85%计算相应采暖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收费项目的单位每年定额补贴800元/人,不足部分各单位可视情况自行研究;取消收费项目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可参照此采暖费补贴方案执行。

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参照在职职工计算方法执行。

、采暖费补贴的发放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采暖补贴列入财政开支的由县财政负责发放,未列入财政开支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离休干部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发放随工资发放渠道不变。

(三)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按《白山市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方案》执行。

(四)最低生活保障户的采暖费补贴和减免,由民政局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采暖费的管理

(一)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采暖费补贴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变化时,重新计算采暖补贴数额,从变化的下月起执行新的补贴标准。享受采暖补贴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国、省直单位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参照属地标准执行当地采暖费补贴标准。

(四)方案从2021年度起执行。

下载原文:靖宇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




(责任编辑:谭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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