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04   信息来源: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关于靖宇县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策解读

  

    点击下载: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