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29   信息来源: 靖宇县政府办公室   收藏
关于《靖宇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点击下载:靖宇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暂行)政策

  一、出台背景  

  2013年,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2014年8月,农业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对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为贯彻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县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相衔接,制定了《靖宇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参照《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及《白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2020年5月25日,将《办法》通过县政府办发至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时间 

  根据本《办法》每年开展一次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符合省级示范社或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的可直接向省、市推荐。 

  四、示范社评定条件 

  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为标准,从登记注册年限、成员出资总额、固定资产、年经营收入、规模经营水平、盈余分配比例、质量标准认证等方面对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具体规定。 

  五、示范社认定与监测审核程序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县级农业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县级示范社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 

  六、监督管理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以及不接受监测的,经查实,取消其县级示范社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责任编辑:靖宇县政府办)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