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督办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47)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紧急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84号)。
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讲清规定,说明道理,积极稳妥地完成“老农保”清退工作任务,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清退对象
“老农保”未办理退保手续的人员,共372人,其中义务兵363人,农村9人。
四、清退原则和方法
基金清退按照一次性清退的原则,对自愿清退对象和不愿清退对象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自愿清退对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未领取养老金自愿清退对象,其保险金一次性还本退息。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利息计算办法具体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意见》(吉社保〔2006〕45号)和《靖宇县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靖政办发〔199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不愿清退对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现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不愿清退对象,从2018年4月15日起停止办理“老农保”退休手续,不再按“老农保”享受退休养老金等有关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予代为保管。要采取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人性化的处理方法尽早沟通,及时疏解参保人的过激情绪,要防止矛盾激化。
(三)对未按时清退对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现未领取养老金的清退对象,在清退截止日期,未办理清退手续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暂予代为管理。
(四)对其它有关情况的处理。
1.参保时,参保人员个人所缴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保险费利息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2.已失踪、死亡的清退对象,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亲属持参保手册、缴费收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一次性清退和继承手续。
3.对于老农保参保人诉讼案件,要做好和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提前沟通,介绍老农保和城乡居保的制度承袭关系,原老农保制度停运,不应再提出老农保待遇兑现要求,也不存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