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2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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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吉财采购〔2003〕3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08〕559号)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于2018年3月21日印发了《靖宇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8〕12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并公布了靖宇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就该《通知》内容作一解读。
一、《通知》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吉财采购〔2003〕3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08〕559号)的有关规定。
二、《通知》主要措施
(一)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其中明确了我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适用于本规定。细化了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的工作职责。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对维修、装修、改造、翻建、绿化、网络工程,进口产品,高校、医疗、科研等单位使用的特殊设备需要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明确了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其他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采购办。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
(三)有关期限
长期。
三、解读责任
由靖宇县财政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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