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宇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靖宇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靖宇县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靖宇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宇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9日
靖宇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方式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靖宇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确定是否达到项目建设要求或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汇报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第三方进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项目建设通过专家评审后,及时组织联合验收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联合验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认定,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第六条:项目建设通过联合验收后,按照政策及方案要求,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并做好服务期限内的跟踪督导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靖宇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的牵头单位。
第二章 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报书(包括但不限于:补贴申请材料、项目升级改造方案、相关合同、预算、决算明细台账、场地产权证照或租赁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彩色复印件)。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相关许可证明;法人身份证彩色复印件;经营场所改造升级和设备采购安装照片(彩色)。
3、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办公(彩色图片)。
4、企业信用报告。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八条:所有项目建设标准需按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吉商建[2022]16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宇县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函发[2022]44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靖宇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和组织项目联合验收。
第十条:联合验收人员应当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是否达到基本功能和效果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实行相关功能;核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靖宇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本验收制度进行监督、举报,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493-791234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0493-7265153)。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按上级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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