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农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20   信息来源: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收藏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农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白环靖罚字 [ 2021]05号

 

靖宇县农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622696141900M  

地址:靖宇县一撮毛前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士银 

我局于 20217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没有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中的尿液储存池内粪污进行清理,导致部分粪污溢出尿液储存池外。

以上事实有《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1730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 [2021]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靖宇县农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户名: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号

银行账号: 0760202011015200001037  

收入项目“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纳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印章)

2021年8月4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