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1-07   信息来源: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收藏
关于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t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审批公示

  关于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t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审批公示

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t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和专家意见,经我局研究,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靖宇县三道湖镇,厂区总占地面积2267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689.22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30万t天然矿泉水生产线一条。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施工废水沉淀后上清液用于淋洒现场道路,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运营期的设备冲洗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厂区周围绿化和厂内降尘,生活污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周围绿化和厂内降尘,冬季储存于储池(1500立方米)中,禁止外排进入地表水体。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新建冬季取暖燃油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油锅炉标准要求。不得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2、项目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车间内排放系统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瓶坯生产车间的废气经集气排放装置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轴流风机排放,采取定期喷洒植物除臭剂,臭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要求。

  4、厂区内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器,烟气经室内烟道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屋顶1米,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³限值要求。

  (四)必须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使瓶盖给料机、吹瓶机、贴标机、喷码机、空压机、注塑机、灌装设备、风机和泵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五)生活垃圾、过滤杂质应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及时清运;锅炉灰渣、污水站污泥、废包装物等应进行合理的处置、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六)食堂排水口下方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容积不小于3m3。

  (七)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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