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04   信息来源:   收藏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是一书四方案中的材料之一,是在城市规划内实施占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由其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的报批材料之一。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七条第一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报批材料之一。因此,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作为一书四方案中的材料之一,是人民政府上报城市建设用地请示中的附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当事人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和行政复议受理情形和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如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针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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