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04   信息来源:   收藏
征地事务任务书

     征地事务任务书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批复后,为实施完成征收土地任务,将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交由其派出机构实施而作出的内部材料,其本质上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对组织内部产生效力不直接对外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并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利益,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最终的行政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该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应当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征地事务任务书,将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交由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管理行为,而非行政机关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征地事务任务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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