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04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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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是行政机关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建设使用周转指标、拆旧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计划的文件,不涉及农民安置补偿条件和标准等具体方案。农民安置补偿条件和标准等具体方案均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单位确定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其与批复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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