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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5   信息来源: 靖宇县司法局   收藏
关于公开征求《靖宇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全县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承办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组织起草《靖宇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工作任务。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内容
  《靖宇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3月13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反馈:243792236@qq.com。
  信函邮寄反馈:靖宇县外海香格里拉青龙河北岸靖宇县司法局,邮编:135200。
  电话反馈:0439—7224091,联系人:马强。
  
靖宇县司法局
2026年2月5日
 
  
靖宇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本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依法对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事项,进行现场查看、资料查阅、询问核查等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检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法外设权、擅自检查。
  (二)必要原则:以防范和化解风险、纠正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严格控制检查频次和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公开原则:检查事项、依据、程序、频次等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高效便民原则:创新检查方式,推行非现场监管、智能化监管,提升检查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五)廉洁原则: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利用检查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第四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制度建设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检查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突发事件、上级交办等需要立即实施的检查外,所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均应纳入年度检查计划。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对象、事项、依据、频次、方式等内容,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检查计划应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信用状况、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前,应通过县级统一的涉企执法监督平台进行报备,生成含有检查人员、事项、依据、时间等信息的“入企检查码”。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该码,由企业扫码确认。无码检查或信息不符,企业有权拒绝(法律另有规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八条 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应一次性联合完成检查,避免重复入场。建立并动态更新“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第三章 检查程序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检查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检查过程中应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含检查内容、方式、标准、依据、频次上限等)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强化非现场监管。能够通过信息化、大数据、物联网等手段进行监管的,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鼓励采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企业自查报告等方式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载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应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并可邀请见证人见证。
  第十四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教育引导、责令改正为主。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涉企行政检查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对重大检查事项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回访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通过电话、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了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回访情况纳入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案卷评查、专项督查,并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发现违规检查、违法检查行为的,应及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企业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司法行政部门公开电话等渠道,举报投诉违规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检查行为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司法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无法定依据、超越权限或未按计划实施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备案、亮码(证)检查的;
  (三)违反规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
  (四)检查中刁难企业、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靖宇县司法局代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有关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责任编辑:靖宇县司法局)

初审:谭舒月    复审:周游    终审: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