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28 信息来源: 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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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关于撤销阳光花园8号楼7单元201室商品房备案的决定
李长坤(身份证号220622********0511) :
我中心2025年11月21日给你本人送达了《关于撤销阳光花园8号楼7单元201室商品房备案的告知书》(靖房字[2025]38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本人放弃上述权利,我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你本人与通化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取得的阳光花园8号楼7单元201室商品房备案(证号:00003123)。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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