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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28   信息来源: 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收藏
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关于撤销阳光花园8#楼2单元301、401、501室商品房备案的决定

  陈厶僮(身份证号220622********0526): 
  我中心2025年11月21日给你本人送达了《关于撤销阳光花园8#楼2单元301、401、501室商品房备案的告知书》(靖房字[2025]39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本人放弃上述权利,我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你本人与通化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取得的阳光花园8#楼2单元301、401、501室商品房备案。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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