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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21   信息来源: 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收藏
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关于撤销阳光花园8号楼7单元201室商品房备案的告知书

  李长坤(身份证号220622********0511) : 
  经核实,你本人与通化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5月25日到我单位申请商品房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单位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你本人与通化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取得的阳光花园8号楼7单元201室商品房备案。
  你本人如对我单位上述拟作出的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本人放弃上述权利。
  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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