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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07   信息来源: 靖宇县人民政府   收藏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工农街、向阳路排水管道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方案)的公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73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靖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靖政办发〔2021〕51号等有关规定,靖宇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工农街、向阳路排水管道改造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工农街、向阳路道路规划范围内(以道路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主体:靖宇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靖宇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及期限为准
  八、补偿方式及价格依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及回迁价格以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房源供应商供应房源所作出的评估价格为准。
  九、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方式
  (一)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回迁房屋为现楼,产权调换房屋为(贵圆东方小区、学区御景小区、水域豪园小区、翰林华庭小区、亿升水岸小区、富贵园小区)。
  (二)过渡期安置期限: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过渡期安置费。
  (三)签订协议及回迁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坚持先签先选的原则,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十、征收住宅房屋相关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人要求分户、同一产权人拥有多处产权的,被征收人只享受一户优惠奖励政策。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予以原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建国前军人及遗孀、抗美援朝军人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
  (2)建国后残疾军人依据伤残级别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十至六级再奖励1万元、五至一级再奖励3万元;
  (3)残疾人依据伤残级别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十至六级再奖励1万元、五至一级再奖励2万元;
  (4)低保户,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万元。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上述奖励政策,逾期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或重新测绘面积征一还一。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奖励政策(含享受建安成本价15平方米,同一产权人在同一征收区域拥有多处产权的,只一处产权享受该价格),逾期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1)产权调换的,予以原房屋面积20%的奖励。对奖励后需扩大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的,按新建楼房建安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如再需扩大面积的,按楼房回迁价格购买;奖励面积剩余的,按照回迁楼房价值返还剩余面积款。
  (2)产权调换后,原房屋面积剩余的,按照评估价值返还剩余面积款,该剩余面积享受评估价值20%的货币奖励政策。
  (3)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享受奖励面积后,房屋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足到50平方米(同一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拥有多处产权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享受此优惠政策,合计超出50平方米的,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对奖励后需扩大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的,按新建楼房建安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如再需扩大面积的,按楼房回迁价格购买。
  (4)产权调换的建国前军人及遗孀、抗美援朝军人、建国后残疾军人、残疾人及低保户(由发证机关出具证件真伪证明),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8平方米。如再需扩大面积,按楼房回迁价格购买(同一征收区域内不允许重复使用上述证件)。
  (5)被征收人是建国前军人及遗孀、抗美援朝军人或建国后残疾军人(三级以上)、三级以上残疾人的院内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征收补偿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50%给予确认产权,征一还一,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补助及奖励政策(违章建筑除外)。
  (6)、扩大面积款在回迁入户时一次性结清。
  十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相关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补偿金额。予以原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服务用途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予以原房屋面积5%的奖励。扩大面积部分,按商业服务用房回迁采购价格购买。
  (三)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认定为车库用途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予以原房屋面积5%的奖励。扩大面积部分,按车库回迁价格购买。
  (四)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办公、库房、养殖、仓储、加工车间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调换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五)对有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及居民公共安全的,不适宜回迁至生活区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涉及可正常迁移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对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费用,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邀请相应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并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予以说明。
  (2)对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对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工资损失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员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员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以上损失补偿的期限,按下列方式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12个月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3)对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净利润及员工工资损失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总资产(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的0.8%(月)计算,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一次性补偿;选择期房调换营业房屋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三个月止,按照总资产(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的0.8%(月)计算。
  取得合法手续从事商业、生产、家政、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有产权证)选择货币补偿的,连续经营年限超 过10年的按照总资产(房屋、土地价值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3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连续经营年限在6-10年的按照总资产(房屋、土地价值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连续经营年限在1-5年的按照总资产(房屋、土地价值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从事办公、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总资产(房屋、土地价值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注册多个经营行为的,只按一个经营行为给予补偿。 
  十三、被征收房屋已经登记的,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的结果进行评估。
  十四、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设成本结合新旧程度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与生产、经营人不一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与产权人自行生产、经营的补偿标准相同。补偿期限为十二个月。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十六、其他补偿及补助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的,按每一《房屋所有权证》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在签约期10日内完成搬迁的给予20000元的搬迁奖励;20日内完成搬迁的给予10000元搬迁奖励;超过20日至签约期最后一天的给予5000元搬迁奖励;超出签约期的取消搬迁奖励;被强制执行的,不予享受搬迁奖励。
  (二)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原房屋面积予以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
  (三)现房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以房屋验收单标明日期起发放。
  (四)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凭。按每一采暖期每个产权证照20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计发冬季采暖补助费。
  (五)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后房屋为毛坯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每套回迁楼5000元简装补助费。
  (六)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及经济作物征收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七)生产设备、辅助材料(商品)及机械设备的拆装搬运等费用,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数额确定。
  (八)生产动力电供电线路迁移,按使用人持有的用电许可、初装发票和其他相关手续凭证,协调供电部门核定。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结论给予补偿。
  十七、其他事项指导意见。
  (一)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互相调换的,按回迁楼价格进行调换。
  (二)在项目征收时遇有特殊情况,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并因拟进行房屋征收等原因未能恢复重建的,应当结合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等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非因被征收人过错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对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房屋涉及认定的,参照《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靖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靖政办发〔2021〕51号文件为准。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抵押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被抵押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征收人给予补偿。如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六)征收区域内被征收房屋无法确认产权人的,可依据法院、司法机关公证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产权人,对其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如被征收房屋已登记,以产权证照载明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主体,行政文书、评估报告等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将征收补偿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等公证提存;被征收房屋未登记的,以“某某房屋相关权利人”在行政文书、评估报告中标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将征收补偿金和产权房屋等公证提存。
  (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依法查处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造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不予补偿。
  (八)本补偿方案与法律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规章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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