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31 信息来源: 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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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催缴通知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靖宇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靖政发【2016】35号)文件的规定,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租。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公租房承租户,我单位已多次通过电话告知、上门催缴等方式进行催缴所欠房租费,以下101户拖欠房租费的承租户,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到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西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缴纳所欠租金。逾期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依法追缴拖欠租金,并取消其保障资格予以清退;拖欠租金且拒不腾退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司法程序,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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