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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20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收藏
靖宇县公安局通告

  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的公告》等相关规定,靖宇县公安局对在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疫情风险地区来靖宇县或返回靖宇县人员,故意隐瞒行程,未第一时间向所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登记备案,造成后果的; 

  二、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五、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在微博、QQ、微信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非法狩猎及收购、运输、出售、倒卖野生动物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靖宇县公安局 

  2021119 





(责任编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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