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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10   信息来源:   收藏
靖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公告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2017]1号文件)、《靖宇县环保局 靖宇县畜牧兽医管理总站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从靖宇县实际出发,特制定靖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切实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以达到保障靖宇县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 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靖宇县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三、禁养区划定依据及范围

依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以下区域需划入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结合靖宇县实际情况,靖宇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类型如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靖宇县实际情况,本次禁养区划定共涉及16个饮用水源地,包括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和青龙河水库水源地。其中县城集中式水源地为位于靖宇县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飞龙泉和巨龙泉,通过管道输水至县城内。乡镇饮用水源地主要为深水井型地下水和引泉型地下水水源。青龙河水库水源地,新建水库工程为城市供水工程,位于青龙河中下游靖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枢纽工程大坝和部分水库淹没区位于保护区实验区内;尚未进行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库区淹没面积为96.12 hm2,将其划入禁养区。


 

靖宇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887.89 hm2,县城集中式水源地禁养区面积为185.65 hm2;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面积为606.12 hm2;水库水源地禁养区面积为96.12 hm2,饮用水一级保护地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面积总计112.45 hm2,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共计775.44 hm2(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将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本次禁养区划定工作涉及靖宇县境内靖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三湖国家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按照靖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功能区面积分布详见下表所示。


.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靖宇县域内7个建制镇现行总体规划及实际建成情况,划定规划区或实际建成区周围500m范围内(陆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调查及关闭搬迁

1、禁养区内养殖现状调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畜牧总站、环保等部门配合,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的调查复核工作。对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逐户核实,把各畜禽养殖场名称、类别、法人、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所在地、经营许可证、环保手续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备案,确定需要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名单。

2.关闭搬迁时间。依法依规全面启动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按照畜禽禁养区划定有关文件的要求,关闭搬迁工作完成时限为201710月底前。

五、其他事项

1)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方案中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吉政办明电[2008]70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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