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21-01-06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自然资源局 |
靖宇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靖宇县自然资源局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过画法》《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 靖宇县自然资源局 四、决定机构 靖宇县自然资源局 五、处罚事项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对破坏耕地的处罚、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对拒不交还土地的处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对超越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罚、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对越界开采的处罚、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开采的处罚、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对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处罚、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对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或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对擅自开垦林地、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对在湿地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非法收购、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六、处罚程序: (1)、受 理 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核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2)立 案 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涉嫌违法当事人,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的审批,许可或者发证手续。 (3)调 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承办人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及证言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证据保存清单等;承办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参加,要做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现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 (4)审 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实行案件会审制度。执法监察单位(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分析、确定性质,认真核对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理。 审理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审理程序包括: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有关问题提问;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以会议方式审理的,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根据审理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审理意见: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①不符合立案条件的;②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③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④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⑤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⑥程序不合法的;⑦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理。承办人员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连同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五、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监察单位(部门)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拟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听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再次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事项。 六、听 证 七、处 理 在调查、审理的基础上,经审议的案件,视事实和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理: 1、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予以撤消,并书面通知上级交办部门。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主管领导审批,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须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地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纪检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4、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5、认定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送 达 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九、执 行 1、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违法案件罚没款的收缴,按罚缴分离制度要求,通知被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依法没收、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也要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 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编目装订、案卷归档。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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