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发布时间:2024-11-20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吉建规〔2023〕1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管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规则》和《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吉建法﹝2012﹞12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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