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
发布时间:2024-07-05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验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届第7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吉建发〔2012〕14号) 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许可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届第7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届第7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吉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届第7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1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1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供热、排水供水、燃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 1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1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新、改、扩建燃气项目及燃气经营网点布局批准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弪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审批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2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供热经营许可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2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 2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吉林省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 2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桥梁)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验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2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测绘资质的审批、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3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内违反规定设计、审图、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单位;新建、改、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处罚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3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有关质量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3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验收程序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3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3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3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3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3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 4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 4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 4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 5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1号令) 5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有损道路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5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处罚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5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按批准规定挖掘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5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违章处罚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5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5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上拉线、接灯、安装电器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5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5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跨压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5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处罚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6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吉林省测绘条例》;3.《吉林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6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6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的规定,(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6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二条(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6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二条(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6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6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四条的规定,(一)施工前未对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环境、季节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在城区施工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毗邻建筑物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6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五条规定,(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施工前未经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做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6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7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实施 7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实施 7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实施 7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办理备案、未办理注销手续、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档案和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或者附着装置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十五条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2000年9月20日施行。 8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2000年9月20日施行。 8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十七条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2000年9月20日施行。 8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2000年9月20日施行。 8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2000年9月20日施行。 9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令第52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9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注册建筑师条例》三十一条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令第52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9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05年7月28日施行。 9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的处罚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9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处罚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9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的处罚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9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处罚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9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9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9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10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0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0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0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11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11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11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1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1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1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1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1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1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1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2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违反本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2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2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2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2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2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2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2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2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的处罚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2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9条 13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0条 13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87条 13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42条 13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5条 13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32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13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33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3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34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3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或者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35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3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36条 13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4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第10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4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第11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4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第12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4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4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4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4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4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53条 14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54条 15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5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5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5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5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5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3号) 15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六十四条(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5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六 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5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5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6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三条(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6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6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6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6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6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按规划和标准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6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6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6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6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7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7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7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7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7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7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文件出租、转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7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号 17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在露天场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吉林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号 17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 17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 18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 18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 18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 18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18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过程中未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8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随意堆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8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9条 18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2条 18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22条 18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擅自设立车辆修理清洗点、摆摊设点等无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吉林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九条 19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国家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9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9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9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9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9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9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对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9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9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9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取得岗位证书,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销售充有燃气的燃气钢瓶,销售专门加热燃气钢瓶的装置;损坏公用燃气设施;转供燃气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1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2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3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损害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4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5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06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07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208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本管辖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209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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