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大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
序号 |
“首违不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况情形 |
1 |
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情形,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 |
《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法,且现场能立即整改的。 |
2 |
建筑物、构筑物等任意刻画、涂写的,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 |
《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法,且现场能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的。 |
3 |
公共设施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存在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形,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 |
《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法,且现场能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的。 |
4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存在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形,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 |
《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法,且现场能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的。 |
5 |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
《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法,且现场能立即整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