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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3-30     信息发布人: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公章):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  9 月  16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4 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9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0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1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 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6 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等业务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8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9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0 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1 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3 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形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4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7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8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9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0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1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4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导签字:                                      填表人: 宁钰彭              联系电话: 1864397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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