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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25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住建局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 

  执法服务指南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简易处罚程序的六个步骤:1、表明身份;2、查事实,说明处罚理由;3、听取陈述、申辩;4、制作调查询问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6、执行并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之日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进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四、工作流程  

  1、立案;  

  2、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制作当事人座谈询问笔录;  

  4、通过相关人员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报领导批准;  

  5、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6、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允许并组织听证;  

  8、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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