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发布时间:2022-05-08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应急管理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吊销其相应资质,并按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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