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靖宇县众诚采砂场 违法事实:1.现场工作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2022年度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检查当日现场3台挖掘机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2022年7月28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应急罚〔2022〕10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靖宇县众诚采砂场
违法事实:1.现场工作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2022年度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检查当日现场3台挖掘机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2022年7月28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应急罚〔2022〕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