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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3-21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卫生健康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第一至十二项所述情节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满足一至十二项所述情节中的两个以上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没有伤残、死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以上至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患者有伤残、死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八万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满足一至七项所述情节之一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满足一至七项所述情节中的两个及以上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1. 任用两名及两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任用两名及两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两名以上四名以下(含四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但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4、任用两名以上四名以下(含四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使用四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使用四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1、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满足一至五项所述情节中的两个及以上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1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细化标准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细化标准执行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细化标准执行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细化标准执行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不超过一个月的。

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超过一个月但在三个月内的。

警告,并处以二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内并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五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未受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以五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并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二项及两项以下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二项以上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4.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5.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逾期不改正,造成人员伤害或死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1.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3.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的。

警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罚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小型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3人以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小型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的从业人员均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 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上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导致危害扩大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导致人员伤残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人员死亡、社会重大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4. 构成犯罪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对市政供水单位处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它集中式供水单位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对市政供水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它集中式供水单位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对市政供水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它集中式供水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二次供水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上述违法行为,查处销售货值1000元以下的或销售的无批件品种或型号只有1种的。

责令改进,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查处销售货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销售的无批件品种或型号两种以上3种(含3种)以下的。

责令改进,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两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查处销售货值10000元以上的或销售的无批件品种或型号3以上种的。

责令改进,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两至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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