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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10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卫生健康局

靖宇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及摘要
1 靖宇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所
强制关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学校卫生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3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4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5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6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7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8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9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10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的卫生不符合要求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四十五条
11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12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经营生产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13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服务机构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14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等情况行政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15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有关单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16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或未有预防控制传染病措施进行施工行政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17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非法采集、出卖血液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
18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十条
19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20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单采血浆站违规采集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21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22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23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公共场所无证经营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24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25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26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27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28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29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30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31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32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医疗活动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33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七条
34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规执业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35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或擅自变更诊疗科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36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无资质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7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未按规定购置使用放射诊疗设备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38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及在日常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39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40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41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托幼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42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违反有关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43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及运输工具等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44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不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45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46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47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48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49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50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51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52 靖宇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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