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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颐*美容院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15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卫生健康局

    靖宇县颐*美容院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相对人:靖宇县颐*美容院

  违法事实:颐*美容院不能出示有效的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处罚时间:2022年6月8日  


  处罚决定文书号 :靖卫公当罚字202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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