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佳*口腔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相对人:靖宇县佳*口腔 违法事实:靖宇县佳美口腔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处罚依据: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 辐射机构许可;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1000元。 处罚时间:2022年4月20日 处罚决定文书号:靖卫医罚字〔2022〕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