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处罚依据
|
首违不罚情形
|
首违不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2
|
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4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5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6
|
对娱乐场所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7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8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9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10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佩戴导游标识,开启导游业相关软件
|
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要求违反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针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同类问题,并加强事后监管。
|
共计
|
共计 10 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