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建立文化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四条 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委员会制度,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由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全省性、跨区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六)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七)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的;
(八)对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依据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拟以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参照上述款项执行。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在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承办机构需要征求各方意见的,应当在送审前完成。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问题;
(四)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时,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研讨论证。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应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提请有关司法机关解释。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经法制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司法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经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负责报请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提交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重大执法决定负责。案件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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