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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4     信息发布人:111111

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纠纷和争议,维护文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以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借助相关设备,通过音像、文字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六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各类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电子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七条 对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或争议的现场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还应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账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加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送达执法文书;

  (四)与管理相对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作严谨规范,送达合法合规;

  (二)调查(核查)报告、调查笔录等文字类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盖章;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九条 执法人员必须按规范要求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六)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事项时,启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包含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二)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三)实施现场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店面等,并口述所到场所(地点)的名称。

  (四)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相同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询问室并配备影音监控设备,用于涉及行政执法约谈、询问、行政复议、听证等。询问室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依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事项,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主管领导审批,对认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认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应当配带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记录。

  第十五条 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制作笔录,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捺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捺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勘验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由参加检查、勘验的执法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由办案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批,交由法制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制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形成《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捺印;或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三条 确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而采取实施封存、扣押的,由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详细载明封存、扣押的时间和地点,封存、扣押的财物、设施设备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设施设备,应当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调换或毁损。

  第二十六条 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封存、扣押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前,应当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

  (一)延长封存、扣押期限的;

  (二)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三)依法没收或者销毁的。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解除封存、扣押的,应当及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退还物品清单》,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封存、扣押的物品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在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应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建立现场执法记录管理系统,集中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存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执法记录管理系统调取授权范围内的音像记录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询问室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加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由执法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考核;

  (二)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的监督和考核,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

  (三)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四)对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对特定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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