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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4     信息发布人:111111

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长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行政,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以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公示信息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并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公示信息。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开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权责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并详细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开管理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级行政机关纪委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事前公开内容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确定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依据双随机检查的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确定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编制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途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四)公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实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相关法律法规因新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更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相关公开内容。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文化和旅游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现场执法活动中随时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依法应当出示有关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具。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文化和旅游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应当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办事人员信息。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事项、收费依据、收费清单等;

  (五)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对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应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期满的,要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已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拟公示(开)的信息须经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载体主要包括:

  (一)在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吉林省)、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二)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内容。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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