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靖宇治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开展的行政执法事项。
二、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吉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
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决定机构
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处罚事项
对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也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信息等处罚;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对娱乐场所未经批准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处罚;对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的处罚;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违禁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游戏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超范围经营、违反规定经营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授权无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推广、抽奖等规定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规定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规定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实名注册、终止网络游戏或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示许可证信息、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纠纷处理方式、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采取管理措施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未备案有关信息、未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处罚: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履行备案手续、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经营的艺术品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处罚;对经营的艺术品有禁止内容或经营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对艺术品经营中违反相关经营规定或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违反规定的处罚;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者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文艺表演团体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对营业性演出有下列情形的处罚: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教育电视台播放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处罚: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导游、领队违反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违反规定影响安全播出的处罚;对违规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处罚;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E1355节目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拒绝、阻挠、拖延广播+E1425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的处罚;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导游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旅游团队的境外旅游活动应当在专职领队的组织下进行。专职领队应当由旅行社委派,并经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领队证;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对旅行社未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处罚。
六、办理流程
(一)案源登记
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职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
3、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
4、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3.制作执法现场笔录和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明确记录执法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所得、现场证人证言和违反的法律法规等。必须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4.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勘验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名。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长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1、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核审表;
2、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发放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签发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处罚决定执行
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十)立卷
立卷归档。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结果公开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九、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举报、投诉电话12301、12318
(二)投诉举报依法不予受理情形:1.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2.执法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3.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4.其他应当依法不予受理的。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439-7222555
办公时间: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分至11:30分,下午2:00至5:00分。
十一、公开查询
自案件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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