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发布时间:2023-05-08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 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环评文件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 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一~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 项目建设进程 开工建设阶段 2 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 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 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环评文件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 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一~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 项目建设进程 开工建设阶段 2 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 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 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3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项目建设进程 开工建设阶段 1 5万以下 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 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 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4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弄虚作假 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 1 50~200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20 提供假信息 3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环评文件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 项目建设地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1 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 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5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款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弄虚作假 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 1 所收费用3~5倍 提供假信息 3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环评文件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 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6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况 符合其中任意一项 1 5~20, 逾期不改正:20~100 符合其中任意两项 3 三项均未落实 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 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7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环评文件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 20~1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 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8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评文件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 20~100,逾期不改正的:100~200,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1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 3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 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 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9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评文件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 10~1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 情形 未按标准采取防护措施 2 未采取防护措施 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罚款幅度/万元 10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不细化 所收费用1~3倍
初审: 复审: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