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发布时间:2022-03-18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山法委办发[2020]11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等,进行《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编制,其中不予处罚事项12项,从轻处罚事项8项,减轻处罚事项7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附件1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一、总规事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不满十四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不予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 5 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餐饮、娱乐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社会服务业,食品加工制造等民生行业,以及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能够兜底的工业行业,主要是小微企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生态环境部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落实‘六稳’‘六保’任务”(2020) 一是豁免一批。对10大类30个小类的环评登记表项目实行豁免,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截至7月,约有7.6万个项目豁免了登记表备案手续。受益项目主要是餐饮、娱乐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社会服务业,食品加工制造等民生行业,以及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能够兜底的工业行业,主要是小微企业。 6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首次发现并能够及时申报登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及时公开或未完全公开环境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首次发现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首次发现,且规模较小(占地50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首次发现并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面临的环境风险未发生重大改变;应急管理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措施、重要应急资源未发生重大变化;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2 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2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一、总规事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从轻处罚外,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5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小微型企业初次违法,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小微企业,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其他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3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一、总规事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减轻处罚外,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 5 干洗行业、机动车维修行业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未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一、总规事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行政强制执行) 1 对查处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行政管理目的的; 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②《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八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2 对查处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②《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八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免于行政强制执行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强制执) 3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涉及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行政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经催告当事人采取治理措施的; 2.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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