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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发布时间:2020-05-25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诉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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