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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5-22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移送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

  2.调查取证责任:环保部门或者受委托进行环境执法的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

  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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