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处罚 |
发布时间:2020-05-22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移送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 2.调查取证责任:环保部门或者受委托进行环境执法的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 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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