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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治理不合规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代治理(代处置)
发布时间:2020-05-21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当事人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治理不合规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出代履行,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审核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代履行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告知当事人代履行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4.处置责任: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5.事后责任: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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