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22环罚〔2026〕1号
靖宇县单家福蛋类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MA177A8G22
地址:靖宇县板石林场(家属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 6 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靖宇县龙泉镇五台村与龙东村交界处的靖宇县单家福蛋类经销有限公司(分厂),在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6月15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 2026年6月15日,调取你公司分厂环评审批手续、验收手续及排污登记手续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3. 2026年6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分厂在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的违法事实。
4.2026年6月15日,提取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分厂建有标准化鸡舍两栋及粪污发酵车间1栋。
5. 2026年6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①证明你公司分厂在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的事实。②证明你公司与靖宇县龙乡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合作关系的事实。
6.2026年6月17日,靖宇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22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1)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2)总量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3)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0。
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万元×[(5+5)/2+(1+1)/2+(-2-2-1+0)/4]/10=47500,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4.7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