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靖宇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关学成 地址: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与和谐南路交汇处
受委托单位:靖宇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法定代表人:郑春友 地址: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与和谐南路交汇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按照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范围
靖宇县范围内以及其他本局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被委托单位以靖宇县水利局的名义,对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并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实施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提请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双方责任:
(一) 委托机关职责
1、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 受委托组织职责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按法定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上述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的法律后果。
4、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须经委托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委托实施的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两份,受委托方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机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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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1月1日